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

台灣政府發行「台灣護照」法理依據

美軍佔領西德期間,美國軍事政府針對該被佔領領土,處於「無國籍」或「國籍未定」狀態之原德國籍住民發行「暫時旅行證件」取代「護照」。
享有外交權之主權國家政府,才能核發旅行證件性質之所謂「護照」。 在被佔領領土, 無論是「佔領當局」或被佔領領土住民所組成之「民事政府」,並無外交權。皆無立場以「被佔領領土名義」核發「護照」。
台灣既是處於被佔領狀態,依戰爭法及戰爭慣例,無論佔領方「美國軍事政府」或被佔領方「台灣民政府」,皆無發行「護照(passport)」之正當性。因此,當2008年2月2日本土台灣人依照美國法院判決後成立「台灣民政府」,經過組建,2013年3月15日再度由本土台灣人設立「台灣政府」,並且得到美官方同意,發給證明文件。 
佔領當局是「唯一(one and only)」有權利,並應以佔領當局之名義核發「旅行證明書(travel document)」,給法理上處於無國籍狀態之被佔領領土住民。台灣是處於被佔領狀態,依戰爭法、戰爭慣例、舊金山和平條約,應該一切依國際法進行恢復台灣正常國際地位的工作。
「台灣民政府」、「台灣政府」必須提醒本土台灣人的是:
It is a principle that no one, even though commanded, is bound to do that which is unlawful.
戰爭法原則是, 即使被命令,沒有人必須做非法之事。
作者:林 志昇(武林 志昇 ˙林 峯弘)
台灣政府  秘書長2013/04/18
參考資料:
1.Military Government for Germany
Temporary Travel Document in lieu of passport for stateless persons and persons of undetermined nationality
2.琉球旅行證件
3.台灣護照